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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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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蔣佩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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