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基小字第2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2日上午9時44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人員 如下: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。 被告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748元,及其中新臺幣17,349元自民國 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         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 日 書記官 羅惠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