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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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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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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秦志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萬4,4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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