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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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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琦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 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180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( 下同)24,031元、19,600元及其遲延利息;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就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法 視為起訴,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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