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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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基小字第30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琦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
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180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24,031元、19,600元及其遲延利息;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就
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法
視為起訴,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2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佘筑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