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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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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19號 原 告 陳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欣儀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;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宗欣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,986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是依前揭規定,上開利息之請求,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9,986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,係一般民事 事件,縱被告刑事部分,經檢察官偵查起訴,亦無法轉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,倘原告不急於提起本件民事訴訟,可 待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,即可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,依法可免繳納裁判費,因此原告除非確有急於提起民 事訴訟之情形(例如:時效之考量等),自當依本裁定主文 欄所示之金額繳納裁判費,否則可以視刑事訴訟之偵查結果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即可獲有免繳裁判費之利益,二者 究應如何取捨及對原告有利,請原告自行思量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 林煜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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