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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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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鄭舜鴻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捌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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