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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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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38號 原 告 謝秝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331 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 民字第641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附 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;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 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1條、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準 此,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業經提起刑 事訴訟程序為必要。且原告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 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亦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為前提。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,原告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即非合 法,刑事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,以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判決駁回其訴;如刑事訴訟雖 已起訴,惟法院未就刑事訴訟為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,亦無從逕依原告之聲請而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移送民事庭。然刑事法院若於上述情形誤為裁定移送民事 庭者,參酌最高法院民國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 ,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定期命為補正;倘逾期不補,受移送之民事庭則應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二、查原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1號被告被訴竊盜案件,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主張其亦係被告違反刑法之犯罪被害 人,故被告亦應賠償其所受財產損害;而刑事法院(即本院 刑事庭)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,將原告就被告 所提起之上開附帶民事訴訟,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裁定 移送於本院。惟查,前揭刑事法院之判決內容,並未認定原 告乃被告實施本件犯罪之被害人,並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, 是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所定要件。惟依前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 3號裁定意旨,仍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 欠缺。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林萱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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