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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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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 告 林美玲(原名林美花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二‧三四五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○‧二三四五、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○‧四六九計算 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煜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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