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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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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吳秋霞 上列當事人 113年度基小字第5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北小字第473 3號),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,出席人員如下: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。 被告未到。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: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714元,及其中新臺幣88,865元自民國 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         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2   日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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