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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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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何英典 被 告 陳映均(原名陳亭儒)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2年8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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