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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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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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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真蓉 被 告 文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,05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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