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 告 陳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: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 編號 請求本金 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(民國) 計算期間及金額(民國) 1 46,938元 自112年4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。 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0.259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2.595計算之利息。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0.2595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0.5190計算之違約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