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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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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1號 原 告 陳育姿 被 告 陳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 第1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 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09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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