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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佩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A男(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) 法定代理人 B女(真實姓名、住居所均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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