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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1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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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李睿軒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9日以113年度基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該裁定後之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960元, 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原告,有該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。詎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,其訴自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 林煜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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