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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不當得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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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7號 原 告 李文琳 被 告 陳毅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53分,在本 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(再開辯論之理由:尚有應調查之事實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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