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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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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 原 告 蘇宗澧 被 告 陳俞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 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裁定移送而來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。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於刑事法院即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,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0,882元(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訴 訟)。嗣刑事法院認為原告並「非」犯罪被害人,乃就原告 主張之原因事實,判決被告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(參見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),並依原告聲請,將系爭 損害賠償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,是依首開說明,本件自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,故本院遂於113年1月15日,以書面裁定命 原告於文到3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倘逾 期未補繳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惟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1月 17日送達原告以後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答詢表 等件在卷足考,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裁定駁回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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