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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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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4號 原 告 張東隆 被 告 陳俞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 回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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