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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停止執行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簡聲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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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宏展(原姓名林弘展) 相 對 人 陳書庭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,聲請 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聲請人 從未簽發本票,顯係他人所偽造,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,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,應停止執 行程序等語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,聲請本院以 112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惟尚未聲請強制 執行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查詢證明在卷可稽,既尚未開始 強制執行程序,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,本件聲請,為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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