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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離婚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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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0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本件起訴狀之英文或越南 文譯本各三份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又本國人 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,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,即除送達 之適法性外,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,如被告欠 缺本國語學能力,應附翻譯文,亦屬必備程式。 二、本件被告乙○○○為越南籍,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 性語文或越南文譯本,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,於法不合 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陳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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