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離婚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○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○(OOOOOOOOOOOOOO)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越南國之 住所或居所,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並應提出本件起訴狀之越南 文譯本三份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 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;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分 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 。又按「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」;「囑託外國管 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 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。前項送達 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 我國文字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 訴訟文書之譯本。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 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 本外,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 訟文書之譯本。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 或國家送達訴訟文書者,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」,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39條亦有明文,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,此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。而依「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」 第5條規定:「依本協定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書及其輔助文 件,應檢附經認證之受請求方官方文字或英文譯文。」同條 第17條第2項規定:「請求送達之文書需備一式2份,並翻譯 為受請求方之語文或英文,連同請求書一併寄交。」且依越 南司法部國際法律司司長建請寄送給越南方之文件以譯為越 文為妥。故送達之被告為越南國籍人士時,原告自應提出越 南國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,此為起訴必備之要件。 二、查原告訴請離婚等事件,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戶籍地為基 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○0號,然被告為越南國籍之人,尚未取得 我國國籍,且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台灣,有原告提出 之戶籍資料及被告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,原告亦於書狀 載明被告現行方不明,故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之戶籍地顯非被 告現住居所地,致本院無法送達,其起訴顯不符合法律程式 。又本件為應於外國為送達之訴訟,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 明,原告應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(即越 南文或英文譯本),送交受訴法院,受訴法院始得依前開民 事司法互助協定為國外囑託送達,此亦為起訴應具備之其他 要件。惟原告起訴並未檢附起訴狀之越南文或英文譯文,其 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,於法亦有不合,並依越南司法部國際 法律司司長之建請,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現於越南國之住 居所及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,若不知被告越南之住居所,則 請依法為公示送達,若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起訴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 項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胤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