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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訴訟救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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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○0號 代 理 人 張明維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應繳納聲請 費用,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本件又非顯無勝訴 之望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離婚等事件,因係無資力者,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情, 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1份為證, 堪認其主張為真,且依其所述事實,經核亦非顯無理由,故 其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林家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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