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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訴訟救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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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楊思勤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應繳納 聲請費用,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、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二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 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因無資力支 出聲請費用,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 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為證,堪認其主張為真,且依其所述事實,經核亦非 顯無理由,故其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家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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