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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迴避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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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0號離婚事件, 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0號事件(下稱系爭事 件)分由何怡穎法官審理,然承審法官何怡穎於111年度重 財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期間,違反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, 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向司法院陳情,足認何怡穎法 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 款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。 二、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,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,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,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定有 明文,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上開規定。惟按所稱「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」,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 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,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處理者為其原因事實,若僅憑當 事人之主觀臆測,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,或認法官指 揮訴訟欠當,或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,或不滿意法 官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,均不得 謂其有偏頗之虞(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、27年度 抗字第304號、18年度抗字第342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固執前詞,主張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,然未指出承審法官就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 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,或基於其他情形 ,客觀上足認承審法官有不公平之審判之情,則其以主觀之 臆測,聲請法官迴避,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書記官 林家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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