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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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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本 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,應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,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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