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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補繳裁判費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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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及確認認領無效事件,均為非財產權 訴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合計6,000 元整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如原告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請求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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