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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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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省○○市○○鎮○○村○○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事仲裁判斷,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,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 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、民 事仲裁判斷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 體驗證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 已有規定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是以,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裁判,須就業已確定、 且經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 判決,始為合法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,固據其提出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112)核字第000000號、000000 號證明影本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10年00月00日( 2010)融民初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書影本暨生效證明書影本 各1分為證,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列文書以供本院審 認。茲依前揭規定,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附表: 一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112)核字第000000號、000000 號證明正本、福建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10年00月 00日(2010)融民初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書正本暨生效證明 書正本 二、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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