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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訴訟救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邱文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條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於113年1月12日 以113年度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在案,該裁定已於11 3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抗告人遲至 113年1月31日始行提起聲明異議狀(實為抗告),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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