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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保全處分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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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家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一、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;二、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;三、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四、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五、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 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 ,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(113年度消債更 字第2號),業據本院於113年2月16日駁回,是以顯無為保 全處分必要,依法駁回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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