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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更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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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凌國通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,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,01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,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。又本條例第44條 規定,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,為補 充陳述,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且依本條例第 46條第3 款規定,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,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,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 費,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,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,爰 定期命補正及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,則駁回其聲請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件: 一、說明各筆債務成立時間?成立債務原因?何時開始無法按期 清償債務?原因為何? 二、說明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? 三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、津貼?請 敘明領取期間及金額。 四、提出聲請人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 括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),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 五、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,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,請敘明。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目前收入,扣除 每月個人生活支出17,076元後,應可負擔債權銀行提出每月 清償9,402元之方案,是否不符合不能清償要件?   六、目前有無更生能力?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。   七、聲請人曾經開設資本額為高達300萬元之松畇公司,恐非屬 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之消費者,請提出證據證明其可適用消 債條例。   八、預納郵務送達費3,010元,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 每人10份、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【計算式:(1+6)×10×4 3=3,010元】;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聲 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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