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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停止強制住院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衛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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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,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此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 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,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。又上述規定,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,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1,000元,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6日合法送達聲 請人之送達代收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詎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家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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