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君睿 被 告 陳彥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貳拾 貳元。 二、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,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肆拾元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 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 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 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: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 00○0號房屋及頂樓加蓋(下稱系爭房屋),為此請求遷讓房 屋,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不當得利(見原告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),依前揭說明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不併算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後之不當得 利之價額。又原告有關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請求,乃以系爭 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目的,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 值為準。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不 動產買賣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顯示系爭屋地鄰近路段、條件相 近之房地交易價格為參考依據(同巷132之2號,交易年月11 2年10月,樓別3層、樓高3層,備註記載「頂樓加蓋;未登 記建物」,交易總價新臺幣〈下同〉6,600,000元,總面積29. 71坪,平均每坪為222,159元,見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),系爭房屋總面積98.21平方公尺 ,約為29.7坪,以此認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約6,598,122元( 計算式:222,159元×29.7坪=6,598,122元)。爰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6,598,122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340元。 三、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,得於10日內抗告。故 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 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,340元。如逾期未補繳,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、77條之13、249條第1項但書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