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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宣告破產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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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簡榕谷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因財產權 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非訟事件法第 13條定有明文。又破產屬非訟事件,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 徵費用(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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、司 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)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 資產總額約為新臺幣(下同)1,040,880元,有聲請人提出之財 產狀況說明書附卷可佐,而聲請人名下復無其他所得及財產,亦 有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109、110、111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資 料在卷可憑,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,本件應徵聲請 費用為2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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