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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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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龍賢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楊月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主張被告查漏 修繕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」房屋(下稱系爭三樓房屋 ),導致原告之「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2樓」房屋(下稱系 爭二樓房屋)受有損害並且侵害原告之住居安寧,因系爭二樓房 屋之主臥室業經原告鳩工修復,至於系爭二樓房屋之後陽台則尚 待修,乃起訴並聲明:「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4,47 3元(含主臥室之修繕貲費、原告請假之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 )。㈡被告應恢復系爭二樓房屋後陽台進出口處上方天花板牆面 。」(參看民事起訴狀)然而,原告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亦未 查報「聲明第㈡項修繕二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之標的價額」,以 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七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⑴應提出「『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 號2樓』、『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』房屋」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(謄本係供訴訟用,請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);⑵ 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(原告應先查報「聲明第㈡項修繕二 樓房屋後陽台天花板之所需費用」,例如提出估價單,逐項載明 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,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,作為此部分 訴訟標的之價額,再加計「聲明第㈠項請求賠償之金額84,473元 」,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查報標的價額 者,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17,335元。倘上開 第⑵項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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