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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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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 告 林秀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秀哖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時止之本金、利 息及違約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4,318元,應繳裁判 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 臺幣500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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