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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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6號
原 告 吳旻原
上列原告與「甲女」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3,947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