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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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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陳步天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曹呈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。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,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。如逾期未補繳 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,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 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求為確認其書狀附表所示本票即 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裁定准為強制執行之本票2 張(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【下同】1,000,000元、800,000元 ),其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。因本件並無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可循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,即應以原告求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票面金 額定之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,800,000元【計算 式:1,000,000元+800,000元=1,800,000元】。 二、按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 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又依「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、非訟事件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」規定 ,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,加徵原定數額十分 之一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1,800,000元,依上規 定,自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 三、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,得於10日內抗告 。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 後3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如 逾期未補繳,即以裁定駁回其訴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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