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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再審之訴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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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再審原告 陳賢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潘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 告對本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簡字第346號確定判決、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60號確定判決均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。依 據同法第499條第2項規定「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 之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者,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。」,因此再 審原告就同一事件不同審級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均專屬由本 院合議庭合併管轄,因此應依據第二審法院核定裁判費。本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上開2確定判決其全部敗訴金額合計為新臺 幣(下同)122萬6,784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9,765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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