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國家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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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2號
原 告 東奕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李乙忠
原 告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黃玉蓮
李展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93萬9,3
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白豐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