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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國家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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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王桂華 被 告 基隆市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翁群能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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