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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報酬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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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8萬8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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