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報酬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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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原 告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
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8萬8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柏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