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育澤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 捌佰元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;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為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盧育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,是依前揭規定,上開利息之請求,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 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,800元,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書 記 官  林煜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