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年度勞訴字第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法定代理人 蘇世仁   被   告 石恒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孫仁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,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桃 園縣桃園市○○街三九六號一樓,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據,另本件之 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北投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得由侵權行 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六  日 ~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~B  法    官 蔡聰明 右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六  日 ~B  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