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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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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代 理 人 郭秀琪  債 務 人 陳子良   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, 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十八‧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  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,按週年百分之   三‧六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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