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0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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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3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債 務 人 毛立強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六九計算之
利息,暨至清償日止二個月內,按週年百分之三‧九三八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