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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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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24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 債 務 人 毛立強   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, 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 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六九計算之   利息,暨至清償日止二個月內,按週年百分之三‧九三八計 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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