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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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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244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債 務 人 丙○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聲請違約金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三‧九四二之部分駁回。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。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之請求, 其違約金部分,超過約定利率百分之20之部分,顯然過高, 應酌減至約定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百分之3‧942,其超過該 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,為無理由,不得發支付命令,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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