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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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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24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啓  債 務 人 陳麗娜   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,及其  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   年百分之三‧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  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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