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1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24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247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 代 理 人 蔡芷昀  債 務 人 游麗玲   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捌元,及其中  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年百分之   三‧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靜敏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