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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52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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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521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 國96年4月13日發補正通知書,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6年6 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應駁回其聲請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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