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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96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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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961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、丁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通知命其 於五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96年7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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